财产保全的费用是: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》第14条规定,申请保全措施的,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申请费:
1.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,每件交纳30元;
2.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,按照1%交纳;
(资料图)
3.超过10万元的部分,按照0.5%交纳。
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。
二、在受理案件之后、作出判决之前时候提出财产保全。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、作出判决之前申请财产保全,并且提交申请书,最早甚至可以在提起诉讼的同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,并且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。找法网提醒您,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,经人民法院审查满足条件的,人民法院应当采取保全措施。
三、财产保全查得到的方式如下:
1.首先是利用债权人已经掌握的债务人的账号。
2.申请法院到银行查询债务人的帐户。
3.到债务人所在辖区的工商、税务部门查询债务人的帐户或者利用债务人交纳水、电、煤气、保险、邮电、通讯等费用的情况,到相关管理部门查找其帐户。
4.查询债务人出口退税的帐户。
5.查询债务人的养老金、退休金、社会保险金等专用帐户。
6.查找债务人的股票、期货、黄金交易等金融交易帐户。
7.查询次债务人向债务人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时所使用的帐户。
8.查询网络交易帐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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